(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同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2)除上述(1)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在80萬元以下的。
2、提供應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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